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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资料披露声明

若阁下不同意下述声明,就有关贷款申请,请亲自向贵公司分行查询。

关于本人/吾等向贵公司贷款一事,现谨确认:

在本贷款申请内,本人/吾等没有因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请该笔贷款,或因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或由于与该等事务有关,而与任何人或公司达成或签订了任何协议(借款人与其委任的律师纯粹为提供法律服务而达成或签订的协议除外)。

在本贷款申请内,本人/吾等没有被任何人或公司征收、追讨、要求或收受任何费用、收费、报酬或代价。

贷款人声明
本人/吾等声明本申请表内所载一切数据均属真实、正确及完整并由本人/吾等亲自填写。本人/吾等已取得上述咨询人同意,提供他们之资料以作此项贷款申请之用。本人/吾等亦声明本人/吾等并无意图于未来12个月内申请破产。本人/吾等亦明白于有需要时可要求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贵公司」)给予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之地址以索取本人/吾等之信贷记录报告。
本人/吾等同意及授权贵公司可 :-
1. 向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银行、财务机构、收数公司或其他数据源透露、交换本申请表内一切有关本人/吾等之资料及本人/吾等于贵公司其他户口之数据;
2. 接触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本人/吾等之信贷记录及索取有关报告以作此项贷款申请及其后贵公司作户口审查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吾等其后向贵公司以电话、网上、传真或其他贵公司认可之途径再次申请贷款。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贵公司可进行该等户口审查,以判断本人/吾等之信贷额应否增加、减少或维持不变;
3. 有绝对权力批核或拒绝本人/吾等之贷款申请而毋须提出任何理由及毋须退回有关申请文件之副本予本人/吾等;
4. 根据本人/吾等于贷款申请时指定之银行户口 (如适用者),将贷款额转账或存入该账户内;
5. 收集有关本人/吾等之资料以作本贷款申请之用及本人/吾等已获贵公司通知本人/吾等可查阅及更正存于贵公司或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之个人资料;
6. 不时向本人/吾等提供有关贵公司产品推广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可直接联络本人/吾等及/或透过电子讯息包括以电话、电邮、传真、短讯/多媒体短讯、预先录制语音/视像讯息等方式将有关讯息传送至本人/吾等;
7. 根据不时给予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之结单、通函、通知、章则及条款内所载有关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的政策,持有、使用、处理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本人应贵公司之要求而提供,或于本人与贵公司之交易过程中所收集有关本人之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作推广及其他指定用途,不论本人之申请其后遭撤回或拒绝与否;
8. 就着本人/吾等所欠贵公司的一切债项向承保人投保与本人/吾等相关连的人寿保险(所有开支及支出由贵公司负责及不会由本人/吾等承担)以保障一旦本人/吾等身故后贵公司的利益,而贵公司将作为该保单的拥有人及唯一与最终受益人,以此为目的,本人/吾等同意及授权贵公司披露所有本人/吾等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吾等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贷款户口号码、贷款额及不时改变的欠款额)予贵公司选取投保的承保人,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该保单的拥有权、利益、权利及得益均属贵公司独有而并不构成本人/吾等对贵公司欠款的扺押品。

本人/吾等确认已阅读贵公司「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政策指引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通知」)。本人/吾等进一步同意所有本人/吾等于本表格内提供的资料以及贵公司不时收集的有关本人/吾等的个人资料,均可根据贵公司列于通知内有关个人资料使用及披露的政策,就有关用途及向有关人士(不论有关接收人士是处于香港或其它地方,或不论当地的个人资料保护程度是否与香港相乎)使用及披露。本人/吾等亦确认贵公司已提醒本人/吾等可随时通知贵公司要求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有关的直销推广资料。

本人/吾等已阅读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贵公司」)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政策指引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及已对贵公司拟使用本人/吾等个人资料作直销推广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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